第六条 托管人在外汇管理方面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办理合格投资者的有关结售汇、收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二)监督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运作,发现其投资指令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及时向国家外汇局报告;
(三)在为合格投资者开立人民币特殊账户,以及办理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手续时,应在合格投资者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外汇登记证)上准确填列;
(四)在合格投资者汇入本金、汇出本金或者收益两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
(五)每月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告上个月合格投资者人民币特殊账户的收支情况和投资损益情况;
(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编制关于合格投资者上一年度境内证券投资情况的年度财务报表,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后报送国家外汇局;
(七)保存合格投资者的资金汇入、汇出、兑换和人民币资金往来记录等相关材料,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年;
(八)根据国家有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九)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投资额度管理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申请投资额度,除向国家外汇局报送
《暂行办法》第
八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的投资额度不得低于等值五千万美元的人民币,不得高于等值八亿美元的人民币。
国家外汇局根据资本市场和国际收支情况,可以调整单个合格投资者上述申请投资额度的上下限。
第九条 合格投资者在获得外汇登记证三个月内未汇足本金而需在原批准额度以内汇足本金的,或汇出部分本金后再汇入本金的,或增加投资额度的,应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提出申请:
(一)申请书(包括拟申请投资额度、投资计划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