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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9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人民银行第12号令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维护中国外汇市场的稳定和国际收支的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其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各项手续。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应当遵守中国外汇管理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依法对合格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进行的证券投资活动实施外汇管理。

第二章 托管人管理

  第五条 境内商业银行申请托管人资格,除向国家外汇局报送《暂行办法》十四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提供最近三年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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