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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四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企业信息管理师国家职业标准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洗衣师国家职业标准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企业培训师国家职业标准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2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2日)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四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第四批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第四批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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