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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
 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47号 2002年10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高等学校办学模式改革,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质量,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对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建设、经营的高校学生公寓(以下简称学生公寓),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与高校学生签定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对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者经营学生公寓,获得租金所涉及的营业税,按照财税字[2000]25号文件通知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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