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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情况报告的答复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7号)中明确规定“符合以下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关闭破产后,对其职工实行异地安置:‘三废’治理任务较重,职工所受核辐射剂量已严重超标、目前尚有一定核辐射剂量的核工业矿冶企业;职工生活区地处地震断裂带。水源枯竭等自然条件恶劣地区的企业,地质灾害严重、防治成本过高、严重影响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地区的企业;已列人三线脱险搬迁企业名单,但未实施搬迁且整体关闭破产企业”。对下岗职工到就近城市自谋职业给予一定的异地安置费问题,目前国家尚无明确政策。
  四、关于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问题
  国发[2002]7号文件明确指出:“选择部分军工企业作为全国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试点。分离企业办社会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企业承担;对多年亏损而又不能关闭破产的企业,中央财政视情况给予支持。地方政府应对接收军工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给予支持”。目前,国家正在逐步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如偏远地区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一般是依托企业进行,包括档案管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党组织关系、医疗卫生服务和日常管理等。我们正在抓紧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包括偏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直接进人社区进行管理,社区不健全的地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管或建立专门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五、关于通过主辅分高、辅业改制和举办经济实体等方式安置下岗职工问题
  即将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根据这一政策,目前,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总工会及我部正在进一步研究制定《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输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将对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兴办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作出具体规定。这些政策出台后,可指导企业采取积极措施,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企业在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兴办经济实体等方式安置下岗职工时,由于涉及解决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转换问题,应特别注意按照民主程序制定劳动关系调整方案,方案应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切实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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