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兵器工业
三线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情况报告的答复意见
(劳社厅函[2002]289号)
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
你公司送来的《关于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下岗职工有关情况的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中大龄下岗职工安置问题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都明确要求,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的提前退休行为,严格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因此,兵工三线困难企业中男45周岁。女40周岁人员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不能享受提前退休政策。但考虑到兵工三线困难企业的特殊性,建议对这部分大龄下岗职工采取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即“协保”)的方式妥善安置。即实行一次性预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其本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再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协保”期间职工生活费原则上由企业自行负担,企业确有困难无力负担的,集团公司应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二、关于落实下岗职工优惠政策问题
即将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各地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将中央企业纳人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中央和地方要切实负起责任,共同做好中央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通知》中明确的各项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中央企业下岗职工。因此,对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下岗职工专项贷款和贴息、减免有关税费等优惠政策问题,我们将在《通知》下发后,抓紧指导地方及时认定中央企业下岗职工,为他们发放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做好中央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工作。
三、关于兵器工业三线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到就近中小城市自谋职业给予一定的异地安置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