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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修改国籍公证书格式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修改国籍公证书格式的复函
 (1994年9月27日 [94]司公函086号)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今年九月十二日《关于如何办理陈幸国籍公证的请示》函悉。对所请示的问题,经研究后决定,对现行国籍公证书格式〔《公证书格式(试行)》第二十八〕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国籍公证书格式见附件。
  公证处在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的前提下,按修改后的格式出具国籍公证书。
  另,各地公证处使用这一格式的时间不应晚于1995年1月1日。

附件:          国籍公证书


                         (  )××字第××号

  兹证明×××(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或原)户籍地在中国的××省××市××路××号,具有中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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