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25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特制定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具体范围包括:
(一)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
(二)列入地方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
(三)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重要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或提供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重要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成本监审应遵循公平公正、方法科学、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