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基本建设投资
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9月1日 财建[2002]33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武警总部,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将基本建设支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用途并编制细化预算,逐步实行基本建设支出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我部将选择部分项目在编制2003年预算时试点,并请各部门、各地区参照试行。
附件: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试行)
附件: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管理,逐步实行基本建设支出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的通知》(财预[2002]356号)以及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是指各部门或单位(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指标(控制数),将基本建设支出按经济性质划分具体用途编制的细化预算。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一并编入部门预算。
第三条 财政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批复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办理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确定实行政府采购项目,对基本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