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2002年8月30日 计价格[2002]1512号)
国家质检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你局《关于报送国家计量检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草案)的函》(国质检函[2001]73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
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1991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原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1991]323号)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对于规范计量检定收费,防止乱收费,促进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和计量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新增了许多计量器具检定项目,同时,由于计量检定技术和设备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等原因,计量检定费用明显增加,现行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已不能适应计量检定工作的需要。为保证计量检定工作的开展,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规范计量检定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重新制定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中央和省两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制定。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国家标准物质研究中心、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和国家专业计量站及分站等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见附件一和附件二。省及省以下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的计量器具准确度等级逐级递减,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制定。
新增计量器具检定项目的收费,由计量检定机构按照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核定原则,参照规定的同类计量器具检定收费标准自行制定,并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计量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