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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3日)修改

教育部、卫生部令
(第14号)


  现公布《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 陈至立
卫生部部长 张文康
2002年9月20日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卫生要求

  第四条 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孽生条件。
  第五条 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应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仪器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第六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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