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管理中心经部批准可根据需要设立维修资质管理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工作。
第九条 管理中心统一制作、管理、颁发维修单位的资质证书和资质等级标牌。对获得资质证书的维修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管理中心负责维修单位一级资质的申请、评审。分支机构负责本地区内维修单位二、三级资质的申请、评审,接受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负责制定维修人员的培训计划,对维修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组织考核。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资质审核的维修单位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维修设备、资金和经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维修人员,并建立维修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审核的维修单位应按申请的资质等级向管理中心或本地区的分支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如实填写《移动电话机维修资质审核申请表》或《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审核申请表》,并按上款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维修服务保证书。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分支机构组织资质评审组。资质评审组由2-3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评审员组成,按申请的资质等级标准及审核程序进行评审,并提出审核报告。分支机构对审核报告签署意见后报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到期须继续保持资质的,应提前60日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复查换证手续。连续三年通过年检的,维修单位的复查换证可免于审查。
第十六条 获得资质证书的维修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情况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管理中心、分支机构报告变更情况,由管理中心、分支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需要重新审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负责对一级资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年检和复审。分支机构负责对地区内二、三级资质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年检和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