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管理办法
(2002年8月26日信息产业部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的管理,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发布的《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从事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业务的维修单位应获得《移动电话机维修资质证书》或《固定电话机维修业务的维修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三条 部对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管理实行统一的等级标准、审核程序、资质证书与收费标准。移动电话机维修单位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维修业务范围应与资质等级相适应。固定电话机维修单位的资质不分等级。
第四条 从事移动、固定电话机生产的厂家应建立完整的维修服务体系,或选择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的维修单位,承担“三包规定”的维修业务。销售商应建立与销售相适应的售后服务系统。生产厂家应将自己授权的维修单位报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 维修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归口管理移动、固定电话机的维修资质工作,根据“三包规定”组织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和制度。
第七条 部在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设立信息产业部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单位的资质。
成立有管理部门、生产和维修等单位参加的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管理中心的维修资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