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沿海水域”,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
(二)“内河通航水域”,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
(三)“船舶”,指各种排水或非排水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和水上移动装置。
(四)“乡镇运输船”,指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县、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或者管理,主要在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以及相邻县(市、区)之间水域内航行的从事货物和客渡运输的船舶。
(五)“非运输船舶”,指水路运输船舶以外的船舶,包括未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而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渔船,农用船,自用船,以及科研船、体育运动船、公务船等其他船舶。
(六)“中央直属航运企业”,指由国务院国家大型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国有航运企业。拥有船舶的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或者国务院部委直属的事业单位,视为“中央直属航运企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6月16日交通部第16号令发布的《
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 水上交通事故分级标准表
重大事故 大事故 一般事故 小事故
3000总吨以上或主机 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 死亡1-2人;或直接 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 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
功率3000千瓦以上的 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经济损失500万元以 济损失300万元以下, 经上的事故。
船舶 下,30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上。
500总吨以上、3000总 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 死亡1-2人;或直接 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 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
吨以下或主机功率 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经济损失300万元以 济损失50万元以下, 经上的事故。
1500千瓦以上、3000 下,5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上。
千瓦以下的船舶
500总吨以下或主机 死亡3人以上;或直接 死亡1-2人;或直接 人员有重伤;或直接经 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
功率1500千瓦以上的 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经济损失50万元以 济损失20万元以下, 经上的事故。
船舶 下,20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