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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一)国家对市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实行宏观管理,制订基本的工资标准、工资法规和工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主管部门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二)根据市政事业单位的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国家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市政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
  1.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这些单位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编制内节余的工资,单位可以自主按排使用。
  2.差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这些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工资管理办法。
  3.自收自支单位,可参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其中有条件的,可参照企业的办法,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或其人管理办法,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十、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
  (一)市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二)从现行结构工资向新工资制度过渡的套改办法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具体办法,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报省、部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对表现差、不能履行本职职责,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各单位有权低定其职务工资档次。
  (四)未取得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的工资套改办法,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既从事行改管理工作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这次工资套改可按职务工资较高的一种套改。
  十一、组织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施情况,制定市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报家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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