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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市政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1994年8月26日 人事部、建设部)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结合市政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市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以下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从事城市道路、桥梁、排水、防洪、路灯等市政设施养护、维护、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属事业编制的市政工程公司等单位。
  市政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不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一)市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二)市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和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的不同;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各类人员的岗位工作特点和实际工作的数量、质量差别。在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的部分这次工资套改暂按40%的比例入轨,以后根据效益变动情况,再作相应的调整。
  三、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
  (一)市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二)市政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三)从事党务、工会及共青团工作的人员,参照同级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四)技术工人按照高级技师、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见附表三)。普通工人按照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执行(见附表三)。
  (五)市政事业单位中从事科研、卫生、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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