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发放要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依据考核情况,与职工作数量和总量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能平均发放。
(二)国家对津贴实行总额控制,各单位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及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津贴项目、津贴档次、津贴标准和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根据房地产管理事业单位的特点,房地产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人可分别设立以下几种津贴:
1.专业技术津贴。适用于房地产维修、危房改造、房地产评估、白蚁防治等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体现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高低和提供技术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方面的差别。
2.领导职务津贴。房地产管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可领取领导职务津贴,津贴标准根据职务高低和所负责任大小确定。不担任领导职务时,该项津贴即行取消。
3.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房地产管理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实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津贴标准,主要依据行政管理人员担任的实际职务高低、岗位责任大小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来确定。工作人员只有在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情况下,才能领取相应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管理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另发领导职务津贴,但在确定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时,要考虑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津贴水平大体平衡。
4.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津贴。津贴标准按照工作岗位差别和实际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确定。工作岗位差别可通过各岗位的技术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劳动强度高低和工作环境好坏等具体情况来划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岗位工作的量化指标可通过定额来体现,以便于实施。
5.普通工人实行作业津贴。津贴标准要根据普通工人实际工作岗位、工作的数量和工作表现确定。
(四)上述津贴制度建立后,现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国家有关政策用单位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奖金性质的其他项目),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予以取消。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可与新设立的津贴合并使用。
(五)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的保健性津贴仍按现规定执行。
五、奖励制度
(一)对房地产事业单位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二)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具体实施按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