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单位贯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1994年8月26日 人事部、建设部)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结合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以下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垃圾、粪便处理厂(场)、清洁(含公厕保洁、粪便管道疏通、垃圾、粪便运输)大队、道路清扫、清洗大队、车辆维修厂(站)、清洁车辆场等事业单位。
上述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不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一)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二)环境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繁重复杂程度的不同;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各类人员的岗位工作特点和实际工作的数量、质量差别。在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拔款事业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活的部分这次暂按40%套改入轨,以后随意效益的变动,再相应调整。
三、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
(一)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二)环境卫生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三)从事党务、工会及共青团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四)技术工人按照高级技师、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的工资标准执行(见附表三)。
(五)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中从事教学、科研、卫生、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