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技术工人实行岗位津贴。津贴标准按照工作岗位差别和实际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确定。工作岗位差别可通过各岗位的技术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劳动强度高低和工作环境好坏等具体情况来划分,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岗位工作的量化指标可通过工作任务定额来体现,以便于实施。
5.普通工人实行作业津贴。其标准要根据普通工人实际工作岗位、工作的数量和工作的表现确定。
(四)上述津贴制度建立后,现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用单位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资金性质的其他项目),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予以取消。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可与新设立的津贴合并使用。
(五)对市政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下水道养护、污水处理工作的人员,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高一些,高出幅度按工资构成的10%掌握。
(六)上述津贴建立后,原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继续执行。
五、奖励制度
(一)对市政事业单位在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具体办法,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具体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人员,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资金数额为本人当年十二月份的月工资(含津贴部分)。
根据中发[1994]6号文件精神,1994年暂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六、正常增资制度
(一)正常升级
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要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制度。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可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能晋升。对个别考核优秀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晋升或越级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从下一年度的一月份起发给。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总额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在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比例内,自主安排职工升级。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后,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的相应档次。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的工资,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发给。
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交毕业生的工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定级工资待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高于同类人员1-2档。具体实施办法按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九、工资管理体制
(一)国家对市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实行宏观管理,制订基本的工资标准、工资法规和工资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主管部门在国家政策范围内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二)根据市政事业单位的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国家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市政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
1.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这些单位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编制内节余的工资,单位可以自主按排使用。
2.差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这些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工资管理办法。
3.自收自支单位,可参照国家统一制定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执行。其中有条件的,可参照企业的办法,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或其人管理办法,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十、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
(一)市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二)从现行结构工资向新工资制度过渡的套改办法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具体办法,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报省、部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对表现差、不能履行本职职责,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各单位有权低定其职务工资档次。
(四)未取得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的工资套改办法,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