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具体办法,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报省、部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对表现差、不能履行本职职责,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各单位有权低定其职务工资档次。
(四)未取得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的工资套改问题,按《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4]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既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这次工次套改可按职务工资较高的一种套改。
十一、组织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和指导性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房地产管理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报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新工资制度的实施,是提高房地产管理职工工资待遇的重大措施。各级人事部门和房地产管理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房地产管理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保证这次工资改革的顺利进行。
附四: 市政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结合市政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市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以下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从事城市道路、桥梁、排水、防洪、路灯等市政设施养护、维护、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属事业编制的市政工程公司等单位。
市政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不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一)市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二)市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和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的不同;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各类人员的岗位工作特点和实际工作的数量、质量差别。在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的部分这次工资套改暂按40%的比例入轨,以后根据效益变动情况,再作相应的调整。
三、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
(一)市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二)市政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三)从事党务、工会及共青团工作的人员,参照同级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四)技术工人按照高级技师、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见附表三)。普通工人按照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执行(见附表三)。
(五)市政事业单位中从事科研、卫生、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工资标准。
四、津贴
(一)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发放要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依据考核情况与职工的工作数量的质量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能平均发放。
(二)国家对津贴实行总额控制,各单位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及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实行具体制定津贴项目、津贴档次、津贴标准和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根据市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自工作的特点,可分别设立以下几种津贴。
1.专业技术岗位津贴。适用于从事城市道路、桥梁、排水、防洪、路灯养护、维护等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体现专业技术人员技术水平高低和提供技术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方面的差别。
2.领导职务津贴。市政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科以上领导职务的,可领取领导职务津贴。津贴标准根据职务高低和所负责任大小确定。不担任领导职务时,该项津贴即行取消。
3.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市政事业单位的行政管理人员,实行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津贴标准,主要依据行政管理人员担任的实际职务高低、岗位责任大小、工作繁简程度和岗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来确定。工作人员只有在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情况下,才能领取相应的岗位目标管理津贴。管理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不另发领导职务津贴,但在确定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时,要考虑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水平大体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