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环境卫生、
风景园林、房地产管理、市政事业单位贯彻<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4年8月26日)
根据《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精神,结合城市环境卫生、风景园林、房地产管理、市政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了《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风景园林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房地产管理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市政事业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一: 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单位贯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结合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这次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以下单位中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在册的正式职工:
垃圾、粪便处理厂(场)、清洁(含公厕保洁、粪便管道疏通、垃圾、粪便运输)大队、道路清扫、清洗大队、车辆维修厂(站)、清洁车辆场等事业单位。
上述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不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一)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二)环境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由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人员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繁重复杂程度的不同;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各类人员的岗位工作特点和实际工作的数量、质量差别。在工资构成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差额拔款事业单位固定部分占60%,活的部分占4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活的部分这次暂按40%套改入轨,以后随意效益的变动,再相应调整。
三、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
(一)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工程技术人员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二)环境卫生事业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三)从事党务、工会及共青团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四)技术工人按照高级技师、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的工资标准执行(见附表三)。
(五)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中从事教学、科研、卫生、经济、会计、统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序列的工资标准。
四、津贴
(一)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发放要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依据考核情况,与职工的工作质量和数量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能平均发放。
(二)国家对津贴实行总额控制,各单位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及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津贴项目,津贴档次、津贴标准和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根据城市环境卫生事业单位的特点,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工人可分别设立以下几种津贴。
1.环卫技术岗位津贴。适用于从事垃圾、粪便处理、废弃物综合利用、车辆、机械设计、维修保养、使用及化验分析等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主要体现专业人员技术水平高低和提供技术服务的数量方面的差别。
2.领导职务津贴。环境卫生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领导职务的,可领取领导职务津贴。津贴标准根据职务高低和所负责任大小确定。不担任领导职务时,该项津贴即行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