⑹主持排涝面积在15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经上级主管部门评为优秀管理单位;
⑺主持或主要参加排涝面积在60万亩以上或灌溉面积在50万亩以上及相应级别的农田水利工程,工程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或被上级主管部门评为优质工程。
(2)在工程师任职期内,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
⑴公开发表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
⑵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价值的论文;
⑶在国际或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发表过论文不少于二篇,其中至少有一篇被专家评为有实用价值或推广价值;
⑷独立编写的技术总结、生产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至少有二篇被专家评为有独到见解。
十、本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工程项目或科研课题复杂程度和大、中、小型工程等别,参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和本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两类。
十一、大、中、小型工程等别的划分可参照原水利电力部1978年先后颁布的适用于山区和丘陵区、平原和滨海区的《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标准规定水利枢纽工程按水库总库容、防洪保护对象和范围、灌溉排涝面积、供水对象、水电站装机容量等划分为五等(见下表)。综合利用的水利工程,根据分等指标分属几个不同的等别时,以其最高等别为准。
水利工程分等表
┌─┬────┬──────────────────────────────────────────┐
│工│ 工 │ 分等指标 │
│程│ 程 ├───────┬───────────┬────┬────┬─────┬──────┤
│等│ 规 │ 水库总库容 │ 防洪 │排涝面积│灌溉面积│供水对象 │水电站装机 │
│别│ 模 │ (亿立方米) ├─────┬─────┤ (万亩)│ (万亩) │ │ 容量 │
│ │ │ │ 保护城镇│保护农田 │ │ │ │ (万KW) │
│ │ │ │ 及工矿区│面积(万亩)│ │ │ │ │
├─┼────┼───────┼─────┼─────┼────┼────┼─────┼──────┤
│一│ │ >10 │特别重要城│ >500 │ >200│ >150│特别重要城│ >75 │
│ │ 大(1)型│ │市、工矿区│ │ │ │市、工矿区│ │
├─┼────┼───────┼─────┼─────┼────┼────┼─────┼──────┤
│二│ 大(2)型│ 10~1 │重要城市、│ 500~100│ 200~60│ 150~50│重要城市、│ 75~25 │
│ │ │ │工矿区 │ │ │ │工矿区 │ │
├─┼────┼───────┼─────┼─────┼────┼────┼─────┼──────┤
│三│ 中型 │ 1~0.1 │中等城市、│ 100~30 │ 60~15│ 50~5 │中等城市、│ 25~2.5 │
│ │ │ │工矿区 │ │ │ │工矿区 │ │
├─┼────┼───────┼─────┼─────┼────┼────┼─────┼──────┤
│四│ 小(1)型│0.1~0.01 │一般城镇、│ 30~5 │ 15~3 │ 5~0.5│一般城镇、│2.5~0.05 │
│ │ │ │工矿区 │ │ │ │工矿区 │ │
├─┼────┼───────┼─────┼─────┼────┼────┼─────┼──────┤
│五│ 小(2)型│0.01~0.001 │ │ <5 │ <3 │ <0.5│ │ <0.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