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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水产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1994年10月24日人事部、农业部发布)

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水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水产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结合水产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其职务与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技术推广、开发、研究、生产指导、技术监督等工作的水产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资格的评审。中级技术资格名称为工程师,高级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工程师。
  四、水产专业分为:海水养殖和增殖、淡水养殖和增殖、苗种繁育、饵料加工、病害防治、海洋捕捞、淡水捕捞、渔业资源、水产品储藏、水产品加工、渔业工程、渔用绳网具制造、渔船修造、渔船检验等。
  五、申报条件
  (一)申报评审水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水产专业工作,积极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工程师技术资格:
  1、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技术资格并从事水产专业工作四年以上者。
  2、中专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为部、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或地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贡献者,或为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项目的主要贡献者。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技术资格: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技术资格,并从事专业工作二年以上者。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技术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以上者。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技术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者。
  4、经国家人事部(1989年前国家科委)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专家。
  5、获国家级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或部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励,或星火奖的主要贡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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