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熟悉实用技术,掌握国内外实验室技术新进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改进、研制新的诊断(检测、监测)技术标准。
②曾对当地新发病、疑难病分离出病原或确定病因,查出检疫对象,提出相应的防治建议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11)提出改进兽医卫生措施,保证市场、动物产品及兽医卫生质量的主要技术方案或改进动物产品检验程序、方法,在实践中有效,得到省级同行专家认可并纳入国家规程。
(12)曾主持二种以上药品生产、监察技术工作或开发二种以上新产品、新剂型。
(13)曾主持了地、县以上或中型生产单位兽医卫生检疫、口岸检疫技术操作的全过程。
(三)业绩与成果
任兽医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取得县(场)境内三种以上疫病、地区境内二种以上疫病、省境内一种以上疫病三年以上再未发现的成绩的主要技术决策者或主要完成者,并能提供实验室检查依据;或辖区内主要畜禽因病死亡明显下降,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主要技术决策者或主要完成人员;或在工作范围内对一种以上疑难病、危害严重的疫病及时确诊,采取措施,取得明显效果,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的主要技术决策者和主要完成者。
(2)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有改进或创造,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公认提高了动物防疫、动物产品检验、药品生产监察的效果或质量。
(3)诊疗病例1000例以上,医术高明,受到地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经省级鉴定在保护贵重种畜禽、国家稀有、珍奇动物工作中效果显著。
(4)在改进或提高动物疫病诊断或疫病调查、疫情监测、检疫检验、疫区净化、免疫监测等工作中做出成绩,其技术或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5)主持推广科技成果或先进技术,获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经省、部级鉴定或认可。
(6)获省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二次以上。
(7)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
2、撰写下列论著之一:
(1)在全国性专业杂志上或省级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
(2)作为主要撰稿人员之一出版兽医专著一部以上。
(3)编写地级以上业务部门举办的兽医技术推广培训班教材、讲义五万字以上(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
(4)在全国学术、技术会议上或在省级专业技术、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论文二篇以上。
(5)写出三篇以上高水平的技术开发、引进、推广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或总结,其中至少二篇通过地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同行专家鉴定或被采纳并取得显著的效益。
九、中兽医专业兽医师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基本掌握中兽医(药)基础理论:中兽医诊疗学、中药学、方剂学、伤寒和瘟病、中兽医古籍经络、病因病机、四诊八纲、防治法则等理论。
2、一般了解兽医(药)专业的专业基础知识:动物解剖学、组织胚胎学、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生药学、中药鉴定学、中药制剂学、中草药成份分析、药理学、微生物学、动物学、畜牧学、生物统计、环境卫生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