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正式出版的兽医专业书籍,或省、部级内部发行的专业书刊的撰稿人员。
八、兽医专业高级兽医师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掌握兽医专业的医学理论、临床医学理论、预防医学理论。
2、除掌握兽医专业理论外,还要了解免疫学进展、分子生物学、分子遗传学、电镜技术、细菌分类学、生物药品制造、毒理学、麻醉学、临床病理学、生态学、实验流行病学、传染病实验技术、预防兽医学等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3、掌握国内外兽医科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对专业范围内某一学科有较深入的研究。
4、了解医学、生物学、药学、水产等相关专业的基础理论。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曾组织多学科研究、主持本专业省级技术项目,或者曾主持中型生产单位的兽医工作。
(2)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合作,解决过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或者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了县级规划的编写;或者有主持引进新的技术、方法、新的应用领域的经历。
(3)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和兽医专业领域内计算机应用情况;或能组织开发兽医专业技术计算机管理软件。
(4)熟悉国家有关兽医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掌握有关的标准、规程、法律、法规,并能在工作中正确贯彻。
(5)曾对兽医师进行指导和培训并审核过其承担的项目。
2、任兽医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国家级科技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省、部级科技项目的主持人;或二项以上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项目的主持人。
(2)主持或参加拟定国家或省级的行业发展规划、计划、技术规程、标准、办法、规范、实施细则。
(3)曾组织指导国家和省的重大疑难病的调查、诊断,获得结论并提出预防、控制方案。
(4)曾主持扑灭国家、省的重大疫情,写出报告并提出预防、控制方案。
(5)曾主持拟定本地区(县以上)范围预防、控制、消灭动物疫病的规划、实验方案,并参与实施。
(6)曾主持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免疫监测等项工作并做出结果综合分析,提出各种疫病防治措施通过省级鉴定。
(7)曾就省级科技成果质量水平进行评价和鉴定。
(8)提出的适合全国或本地区兽医工作的重要技术方案,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包括:预防国外病传人的技术方案,停止或决定使用某种疫苗、药品,某项技术、方法;或引进某项重要技术项目;停止或决定进出口某种动物、繁殖体、动物产品、疫苗、药品;拟定全国或省控制消灭某种动物疫病、技术方案。
(9)临床诊疗技术有独到之处,曾应用临床诊疗技术、实验室诊断技术,确诊治疗疑难病、新发病,并提出有效的预防方案,并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