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掌握县级范围内和毗邻地区动物疫情,能够依照国家家畜家禽防疫的法律、法规、规程,完成下列工作之一:
①拟定或参加拟定本地区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规划、计划、实施方案并参与实施。
②拟定或参加拟定动物屠宰、加工、贮运、销售等环节的兽医卫生措施并参与实施。
③拟定或参加拟定动物防疫或动物产品检验的具体程序、技术监测,被地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④掌握县以上工作范围内动物用疫苗、药品、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依照国家兽药管理法规提出改进建议并被地级以上主管单位采纳;或组织拟定动物用药品、疫苗、饲料、添加剂的监察技术方案。
(6)掌握菌种保藏技术、病毒克隆技术、细菌生化鉴定技术、细菌分离净化技术、细胞培养技术、微生物发酵技术、冻干技术、生产工艺技术、佐剂乳化技术、产品检验技术、动物用药品(包括生物制品)的生产、检验技术,曾根据“生物药品制造检验规程”主持1—2个品种的生产、检验工作;或具有动物用药品质量检验、监察能力并提供检验报告;或提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改进生产工艺的技术建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被地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7)掌握动物环境卫生和畜禽有害气体检测技术、环境、饲料、饲草等污染,病原微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检测技术、污水、粪便的化学、物理学、生物学处理技术,曾提供检验报告或提出改进技术建议,并被地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三)业绩与成果
任助理兽医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县级区域内动物疫病防治效果达到部或省颁控制标准的主要完成者;或取得经上一级主管部门认可的明显的防治效果的主要完成者。
(2)按技术操作规程高质量地完成市场、动物产品检疫(检验)或口岸检疫工作,查出病畜禽、不合格产品,并及时处理,为国家挽回损失,提出检验、检疫报告及处理报告五份以上。
(3)为主参加完成中型生产单位药品生产中的技术任务,质量达到部颁标准。
(4)诊疗当地常见动物疾病2000例以上无差错。
(5)独立完成10万头份混合畜群的动物疫病诊断、疫病调查、疫情监测、监督、检查疫区 (疫病)净化、免疫监测、防治效果、考核验收等工作。或者独立承担的兽医卫生检疫、检验工作达到1000份样品。
(6)获得下列奖励之一:
①地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获得者。
②一项以上地级科技三等奖获得者。
③获得专利并在兽医工作中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经地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2、撰写下列论著之一:
①总结工作经验,提出有指导意义的技术报告三篇以上,并被主管部门认可或采纳。
②在专业杂志或地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
③为县以上业务部门举办的兽医人员技术推广培训班编写培训教材、讲义、资料一万字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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