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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关于案件复查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

监察部关于案件复查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
 (1993年2月8日)


河南省监察厅:
  你厅关于案件复查工作几个问题的请示函(豫监呈(1992)5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上级监察机关发现下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确属不当,应依照什么程序处理的问题。上级监察机关发现下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确属明显不当的,应当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直接予以纠正或者指令下级监察机关复查。监察机关复核维持政府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如上一级监察机关发现复核决定确属明显不当的,亦应依照上述精神予以处理。
  二、关于对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和《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规定的程序复审、复核终结的案件,当事人仍坚待申诉的监察机关不再作为申诉案件受理,可由监察机关的信访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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