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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章 申报奖励的条件及等级标准

  第五条 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的成果必须是前一年经科技成果鉴定(定型)的项目,具有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的鉴定证书,同时各类成果必须具备如下相应条件:
  (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必须是国内首创或本行业先进,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理论研究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在全国性的或国外学术刊物刊登一年以上并经实践验证取得显著效果。
  (三)各类标准应在正式公布试行一年以后,经实践证明使用情况及效果良好。
  第六条 重大成套项目或系统工程项目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应包括该项目的子项。若某一子项成果确实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并具有广泛应用性,在不影响总项目获奖的情况下,并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之后,可单独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但在重大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的某子项已于何年何月申报或获得何等级奖励;对该重大项目的评审,应除去单独获奖子项的技术内容,单独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七条 同类项目(包括技术上基本相同的系列及派生系列产品)或同类技术,不允许重复获奖。如在原有技术上确有新发明,使原有项目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新发明可申报奖励。
  第八条 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的项目必须是没有争议的或争议已被排除的项目。
  第九条 银行科技发展奖的奖励等级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特等奖项目应为科学技术水平很高,社会经济效益特别显著,具有特别重大作用意义的项目。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金融进步具有重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金融行业科学进步具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银行行业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经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 银行科技发展奖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奖金68000~75000元,一等奖奖金35000~42000元,二等奖奖金20000~28000元,三等奖奖金8000~12000元(今后随国家科技进步奖奖金的变化而调整)。奖金由获奖项目的主管单位在利润留成、事业费、奖励费用或费用预算中列支。所有获奖项目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奖状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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