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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废止《汇兑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追回银行被抢、被盗、被骗、贪污、丢失库款和金银处理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3日)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2]26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银行业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银行业科技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银行业科技的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科技发展奖评奖范围主要包括:人民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及其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三条 银行科技发展奖实行按项目(成果)评奖的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
  (一)银行电子化、信息化应用开发和研究成果。
  (二)票币印制行业和金融专用机具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等。
  (三)技术基础成果,包括银行标准、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
  (四)有一定创新和发展、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理论研究成果。
  (五)为决策科技化与管理现代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四条 对获得银行科技发展奖的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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