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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十一条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原进口配额管理机关、原许可证管理机关和报关口岸海关三方同时挂失。如无不良后果,进口单位可向国家机电办申请补发。

第四章 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的申报

  第十二条 申请进口特定机电产品的进口单位应如实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两份,报总局机电办,由总局机电办审核后转报国家机电办审批。
  第十三条 进口单位凭国家机电办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对外签约,向银行办理售付汇,并向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第十四条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进口单位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中有关项目内容的(实际用汇额不超过原定用汇额10%的,不需变更),进口单位持原《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
  第十五条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挂失,经原发证机关核实后,如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进口单位伪造、变卖、擅自转让机电产品进口证件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进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在实施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局机电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附: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

     IMPORT APPLICATION FORM OF MECHAN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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