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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章 自动进口许可的办理

  第三条 根据《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除禁止进口和限制进口管理以外,《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内的机电产品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第四条 申办自动进口许可的程序:
  (一)进口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到总局机电办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报送填写完全并加盖公章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见附)一式一份;
  (二)总局机电办对申请表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五条 进口单位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向银行办理售付汇,并向海关办理验放手续。
  第六条 《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进口单位向总局机电办申请办理换证延期手续,《自动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自动进口许可证》中有关项目内容的(实际用汇额不超过原定用汇额10%的,不需变更),进口单位持原《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总局机电办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总局机电办收回旧证,并在新证备注栏内打印“换证”字样。

第三章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的申报

  第七条 进口单位须在每年8月15日前向总局机电办申报下一年度机电进口配额计划(不得对外签约后补报),总局机电办于8月31日前汇总审核,转报国家机电办。
  第八条 国家机电办下达配额指标后,进口单位应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供申请报告(包括进口配额用途、引进项目可行性报告等)及其他有关文件报总局机电办,由总局机电办转报国家机电办审批。
  第九条 进口单位凭国家机电办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申领《进口配额许可证》,申领有效期为《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签发当年,过期失效。
  第十条 进口单位领取《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后,在有效期内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某些项目内容的(实际用汇额不超过原定用汇额10%的,不需变更),持原《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到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进口单位持《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申领《进口配额许可证》时,不得变更《机电产品进口配额证明》中的项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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