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
检验检疫总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2年9月18日 国质检财[2002]2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有关规定,总局制定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规定
附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
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特定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局机电办)设在总局计划财务司,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电产品进出口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系统内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系统内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办理以下机电产品进口手续:
1.办理系统内各进口单位(以下简称进口单位)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2.负责系统内机电产品进口配额的汇总、审核及向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机电办)报批;
3.负责系统内特定机电产品的汇总、审核及向国家机电办报批。
(三)负责收集、整理、分析、统计进口实时数据,并向国家机电办报送,业务工作受国家机电办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