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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国家局副司级退休人员如何执行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的复函

人事部关于国家局副司级退休人员如何
 执行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的复函
 (人函[1999]144号 1999年9月15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人事教育司《关于国家局副司级离退休人员如何执行78号文件的请示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中《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八)款的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副司长相当于国务院部委的处长,因此,在贯彻执行国办发〔1999〕78号文件中,原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和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副司长的退休人员应按处级增资额增加退休费。但是,在直属机构被确定为正部级单位之后任命的副司长,其职务相当于国务院部委的副司长,这次可按照厅(局)级的增资额增加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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