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
非法收购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2]第202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无照、无证非法收购经营鲜茧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请示》(鄂工商公字[2002]6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查处的非法收购经营鲜茧的行为,其违法行为发生在《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前的,可依据原《蚕茧价格和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罚;其违法行为发生在《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的,应按照《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定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