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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2年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政批准,从2002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非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为200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水平,以200l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总体上按当地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50%左右掌握。实施时,要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退休早、基本养老金偏低的老干部、老工人、军队转业干部等人员适当提高调整水平。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制定,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对财政为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交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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