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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松香产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
 《松香产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策发[2000]6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清理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废止于1991年10月29日以《林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颁发<松香产品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155号)发布的《松香产品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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