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2年第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8月5日正式收到山东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MDI(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多亚甲基多苯基异氰酸酯)(以下简称MDI)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MDI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企业山东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为国内唯一生产MDI产品的企业,其产量为全国总产量的100%,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1条、第
13条和第
17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4、
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16条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2002年9月2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MDI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