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抽签等方式
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第61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房地产公司以抽签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的请示》(鲁工商公字[2000]1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十三条所称的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附带性地提供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的引诱方式,促销其商品的行为。经营者采用抽签等带有偶然性的方式决定给予购买者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的促销行为,属于抽奖式的有奖销售,应当遵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十三条的规定。凡以此种方式给予购买者的降价、优惠、打折等利益超过5000元的,应按《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有奖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