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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如何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答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如何适用《工商
 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0]第264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有关规定的请示》(粤工商法字[2000]5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所在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时,凡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所有权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其立案、结案工商行政管理所负责人有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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