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禁止在铁路桥梁上下游下列范围内拦河筑坝、围垦造田、采石挖沙以及修建其他影响和危害桥涵安全的设施:
(一)桥长一百米以上的大桥,上下游各五百米;
(二)桥长二十米以上、一百米以下的中桥,上下游各三百米;
(三)桥长二十米以下的小桥,上下游各二百米;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船只穿越铁路桥梁时,必须严格遵守航守航运规则和操作规定,保证铁路桥梁安全。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铁路线路两侧种植的防护林木以及护坡草坪。
防护林木的砍伐需经铁路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禁止在铁路线曲线内及道口附近修建有碍行车僚望的建筑物或种植高大树木。
第二十一条 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第二十二条 禁止非法出售或收购铁路器材。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三条 保护铁路运输安全,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和铁路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铁路抢险救灾、防止事故事中事迹突出的;
(二)检举危害铁路安全行为,事迹突出的;
(三)维护铁路治安秩序,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堵截、抓获犯罪分子,事迹突出的;
(四)发现或排除线路障碍、爆炸物品,保证铁路运输安全,事迹突出的;
(五)有治安保卫工作中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铁路部门按下列各项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三)项、第十四条规定的,铁路部门可以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一)、(二)、(四)、(五)项规定的,铁路部门可以处以罚款,并可按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规定,提请有关劳动教养主管机关收容劳动教养。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铁路部门除没收危险品取消乘车或托运物品资格外,可以并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的,铁路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建造妨碍铁路运输安全的设施而又逾期未改正的,铁路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强行拆除该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