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扒乘货物列车;
(八) 哄抢或盗窃运输物资和铁路器材;
(九) 妨碍铁路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十)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匕首、弹簧刀以及其他管制刀具;
(十一) 其他扰乱铁路车站、列车秩序或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 禁止下列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一) 非法拦截列车;
(二) 在铁路线路上置放障碍物或击打列车;
(三) 在自铁路路基起二十米以内的地域及铁路防护林地内放牧;
(四) 在线路上行走或在钢轨上坐卧;
(五) 其他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乘车或隐匿、伪装托运上述物品。
为保证运输安全,铁路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可以对旅客携带或托运物品实行检查,旅客有义务协助检查。铁路车站和列车工作人员在执行检查时,应当佩带执勤标志,文明礼貌地对待旅客,并保证被检查物品的完好。
第十一条 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
铁路部门应当加强对铁路道口的管理,按照铁道部关于铁路道口管理的规定设置防护设计。
第十二条 发生铁路行车或道口事故时,铁道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办理,并迅速恢复正常行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线路开通和列车运行。
第三章 铁路设施的安全保护
第十三条 铁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各尽其责,加强对铁路设施的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四条 禁止任何人擅自移动、拆卸或损坏铁路设备和器材。
第十五条 在铁路线路上设置道口或人行过道,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或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同意,并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十六条 未经铁路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威胁铁路安全范围内,设立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和仓库,进行爆破施工、采矿、采石或引火烧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