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借款单位与有关部门签订的主要原材料、水、电、汽等供应合同(或协议)副本或承诺文件。
(5)用出口产品创汇偿还贷款的,要提供借款单位与外贸部门签订的《工贸协议书》,用借款单位主管部门或地方留成外汇还款的,要提供有关部门同意承担外汇承诺文件。
(6)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在贷款偿还期间企业可用外汇收入还款的证明文件。
(7)担保单位出具的、经银行认可的担保函,担保单位必须是有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或企业及建设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8)中外合资企业申请外汇贷款,应提供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合资企业证书、章程、合同、营业执照、外方资信证明以及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外商出资验资证明等有关文件。
(9)建设银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 贷款项目的审批程序
1.借款单位应向建设银行各分行提出《外汇借款申请书》(附件一)。
2.分行根据借款单位的申请,对企业现状和拟建项目的全面情况以及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核实分析,若认为项目基本可行,利用分行自有外汇资金和外汇存款发放贷款的,可正式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贷款。
3.利用总行外汇资金的,应填列《分行推荐外汇贷款项目情况表》(附件二)。连同项目资料一并报总行。总行经审查同意后,填制《备选项目通知单》(附件三)给分行。分行接到总行通知后,应根据建设银行固定资产外汇贷款办法和评估办法,对贷款项目进行经济、技术评估,写出详细的评估报告上报总行审批。评估报告应注意对利率、汇率风险、国际市场、外汇平衡的调查评估。在分行项目评估的基础上,总行经过集体讨论和会审,对项目能否给予贷款进行决策。
第六条 总行贷款的方式
总行对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采取以下两种贷款方式:
1.向企业发放贷款;
2.向分行发放贷款。
项目所在地分行具有外汇项目贷款及管理能力,因自有外汇资金和外汇存款不足,经分行要求,总行可向分行发放贷款,由分行贷给借款单位。
第三章 借款合同及担保
第七条 合同的签订
1.总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合同的签订
总行根据《外汇借款申请书》与借款单位直接签订《外汇借款合同》(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