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法规的修改,按法规的起草程序进行,并按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发布。
第十六条 凡需“暂行”或“试行”的法规,要明确规定暂行或试行的期限,并有计划地对暂行或试行法规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对旧法规进行修改后,应在新法规中明确宣布废止旧法规或旧法规中失效的部分。
第四章 法规的审议与发布
第十八条 拟定的法规草案,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送政策法规司。
有关轻工业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行政规章草案,由政策法规司向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提出审查报告,由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审议。
第十九条 送审法规草案,应将制定该法规的说明及有关参考材料一并附送。法规草案规定由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还应附送实施细则草案。
第二十条 报送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审议的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经部委会议或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部长签署后上报。对草案中与有关部委经反复协商未取得一致的意见,要一并上报。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批准由轻工业部发布的行政法规,经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部长签署轻工业部令发布。
经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行政规章,少数特别重要的由部长签署轻工业部令发布,一般以轻工业部文件发布。
我部与其他部委联合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经部务会议或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我部部长与有关部委主要领导人联合签署发布令或文件发布。
第二十二条 发布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部令,由政策法规司起草,内容包括发布机关、序号、法规名称、通过或批准日期、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除不宜公开的以外,一律公开发布。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外文正式译本,由政策法规司审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规章的起草单位应在发布的同时将行政规章的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及有关材料一并25份送政策法规司,由政策法规司向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