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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轻工业审计工作程序的规定

  2.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凭证、账表,查阅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3.审计人员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时,一般应有两个以上审计人员在场,调查记录须经被调查人核阅签名,要求被调查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被调查人要签名、盖章;
  4.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纪问题,必须做详细记录,写明问题的内容、情节、资料来源,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5.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关证明问题和事实的原始资料、文件和实物等,审计人员应进行复制、复印或拍照,并要求有关单位签证。
 第八条 审计工作如遇被审单位阻挠、拒绝和破坏时,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必要时经审计机关批准可以对被审单位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等临时措施。

第五章 审计结论

 第九条 审计结束时,审计组要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被审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由单位负责人在意见书上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和被审单位意见书,依照国家政策、法规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执行,对于重大事项作出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报主管审计的领导阅示;按规定需要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审批的事项,要经报批后再下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被审单位对审计部门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上一级审计机关或审计署作出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为最终审计结论和决定。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照常执行。
 第十二条 被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结果,要以书面报告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应当检查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以权谋私行为,贪赃枉法及触犯刑律案件,应移交监察、纪检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审计归档

 第十四条 审计组办理的审计事项完结后,必须将工作底稿、取证材料、审计报告、被审单位意见书、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及被审单位执行结果报告等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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