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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轻工业审计工作程序的规定

关于轻工业审计工作程序的规定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九日轻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轻工业审计工作有计划、有秩序、高质量、高效率的进行,实现审计工作经济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规定,结合轻工业实际情况,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轻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在京和驻国外直属企事业单位、京外未设立国家审计特派处的城市的部属单位以及上级指定的京外其他重点对象,其审计工作均应按本规定办理。

第二章 审计立项

 第三条 根据上级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本单位领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审计事项,有关部门的委托、以及举报材料,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第四条 按照审计项目计划,区分项目的轻、重、缓、急,确定审计对象,填制“审计事项承办单”,进行审计立项。有关委托和举报的审计立项,要报经本单位领导或上级审计机关批准。

第三章 审计准备

 第五条 根据审计立项,制定审计工作方案:
  1.编配审计组,指定负责人或主审人员;
  2.收集被审单位材料,了解基本情况,确定审计重点或目标;
  3.确定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等。
 第六条 审计部门确定审计项目后,要向被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和被审单位自查提纲,根据需要与可能,审计部门可组织有关单位互查。被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人员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在指定期限内将自查报告报送审计部门,报告要加盖公章并由单位负责人签名。

第四章 实施审计

 第七条 按照审计工作方案,审计组依法对被审单位进行审计:
  1.被审单位要向审计人员介绍本单位的财产、资金、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内部经济管理状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审计人员通过考查分析,填写被审单位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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