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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公司领导职数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务院管理干部的
 公司领导职数等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一日)


  人事部《关于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公司领导职数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关于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公司
             领导职数等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四日国务院在《关于干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88〕77号)中,明确了目前由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中发〔1988〕8号)和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二日总理办公会议的有关精神,现对国务院管理干部的公司(名单附后)领导干部职数、任职年龄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领导干部职数
  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不超过四人。
  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不超过五人。设董事会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
 二、公司领导干部任职年龄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三、公司领导干部兼职问题
  各公司正、副总经理不得在本公司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已经兼职的,在本规定下达后应立即辞去所兼职务。
  设董事会的公司,其正、副董事长也不得在本公司系统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四、公司领导干部的人事关系
  凡在公司担任实职的,其行政、工资等关系应转到公司,必须与原单位脱钩。尚未办理转移手续的,应在本规定下达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今后凡调入公司任职的,在接到国务院任命通知后,要立即办理转移手续。
 五、公司领导干部的级别与工资待遇
  公司及公司领导干部不套政府机关的行政级别。公司领导干部的工资待遇,另行规定。
 六、公司由于工作需要或因其他特殊情况,在领导干部职数、任职年龄及兼职等问题上需要超出本规定的,要说明理由报请国务院审批。
 七、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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