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新行政复议文书
及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的通知
(工商法字[2000]第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复议文书是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颁布之前制定的。为适应变化了的情况,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00年4月17日印发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进行了修订增补。另外,还有两种文书: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属行政处罚专用文书,由于其中内容涉及
行政复议法,这次也一并进行了修改。现将它们印发给你们。
新行政复议文书及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正式适用。与本文书不一致的原行政复议文书及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停止使用。新的行政复议文书及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印制。印制时,将文书中出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改为具体使用单位的名称;行政复议告知书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落款中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机构”字样可不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