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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查处非法经营“网吧”力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大查处非法经营“网吧”力度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2]第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对非法经营“网吧”的查处力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于2002年9月1日至10月15日,再对非法经营“网吧”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清理排查工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前一阶段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分挥工商所对属地企业监管的作用,加强经济户口管理,结合市场巡查工作,对辖区内“网吧”要逐一进行清理检查,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加强监管。一是对合法登记注册的“网吧”,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加强日常监管;二是已取缔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网吧”的情况。三是在辖区范围内是否仍然存在非法经营“网吧”的情况。凡属无证无照、有证无照、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的“网吧”,以及超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网吧”、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开设“网吧”的,要进行分类造册,逐一依法处理,并对这类场所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监督检查。
  二、加大查处力度,严格执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从严管理“网吧”的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非法经营“网吧”的查处力度,并分别不同情况严肃查处。
  (一)凡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网吧”,一律予以取缔;
  (二)凡被有关部门责令关闭的“网吧”,一律吊销营业执照;
  (三)凡超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网吧”的,一律吊销营业执照;
  (四)凡擅自出租、转让营业场所开设“网吧”的,一律吊销营业执照;
  (五)经重新审核,凡未能获得重新登记注册的“网吧”,一律吊销营业执照;
  (六)对取缔的无照“网吧”,要协同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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