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
工商户建帐和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通知
(2002年8月16日 国税发[2002]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自1997年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业户)建帐工作以来,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加强个体税收征管,规范业户经营行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部分地区由于对此项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没有达到建帐工作的进度要求。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深化建帐工作
国务院领导曾多次批示,要加强税收征管,改变业户无帐经营状态。这是各级税务机关的重要任务,也是个体税收征管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必由之路。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业户实行建帐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依法治税的需要,也是个体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加强规范管理,促进业户合法经营、平等竞争,就显得更为重要。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理解业户建帐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重新审视以往的建帐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巩固已经取得的成果,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纠正“重定额轻建帐”等不利于建帐工作的片面认识。要抽调精通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的人员,充实个体税收征管机构,要培训个体税收征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增强查帐能力,不断适应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保证推行业户建帐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讲方法重实效,尽快达到进度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强化业户建帐工作,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坚持“强化建帐,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全面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具体实施方案,讲究方法,注重实效,把建帐工作落到实处。
凡按照规定达到建帐规模的业户必须设置会计帐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营事项,正确核算盈亏。业户具备建、记帐能力可由其自行建、记帐,不具备建、记帐能力可以由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建、记帐。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行建帐工作中,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环节,总局把集贸市场和个体经营大户列为今年重点建帐对象,各地还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其他重点建帐对象。在实际工作中要注重六个方面的结合:一是要坚持重点建帐和全面建帐相结合;二是坚持分步实施和整体规划相结合;三是要坚持建帐工作与集贸市场专项整治相结合;四是坚持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五是业户自行申报与加强税务稽查相结合;六是表彰诚信纳税与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相结合;力争使业户建帐工作在短时期内有一个新的突破。
三、多种措施并举,引导促进建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