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
(2002年第10号)
根据卫生部《关于下达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机构编制和职能的通知》(卫人发[2002]20号)和卫生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同意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组建实施方案的通知》(卫办综发[2002]64号)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设立卫生许可受理处和卫生许可评审处,承办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具体事项。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以原卫生部食品化妆品监督审批办公室名义对外出具的《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申报申请表》、《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修改补充资料接收表》、《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评审意见通知书》改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名义出具,同时启用“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申报资料接收专用章”、“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申报资料审核专用章”、“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健康相关产品评审意见专用章”。
原卫生部食品化妆品监督审批办公室使用的“卫生部食品化妆品监督审批办公室申报资料接收专用章”、“卫生部食品化妆品监督审批办公室申报资料审核专用章”及“卫生部食品化妆品监督审批办公室”的公章,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停止使用。